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主辦者可分為三類:
第一種是都市更新事業機構,必須要是股份有限公司,如一般常見的建商。
第二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,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。
第三種是由政府主辦,包括:自行實施、同意其他機關(構)實施更新,或主管機關經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。
而若是整建維護辦理都市更新,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就可擔任實施者。
考量臺灣為土地私有制國家,都市更新的推動,須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意願才能辦理。而政府主要扮演輔導、協助,後續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之監督角色,必要時才會公權力介入,派員監管、代管,保障權利關係人的權益。(都市更新條例第22、26、27條)
最後更新日期:2025-10-31 p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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