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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法令依據:依「新北市政府執行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處理原則」(即「簡易都更」),提供老舊窳陋地區多元重建機制,只要所有權人全體100%同意,30年以上建物達一定比例,符合面臨道路條件及重建後退縮等要求,得依建築配置向市府申請簡易都更容積獎勵(主),再依基地條件申請規模、時程等容積獎勵項目(配)(主+配≤30%),並循一般申請建築執照途徑,讓重建更為快速、簡單。
二、 適用地區:新北市境內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均適用。
三、 獎勵額度:
項次 |
建築配置(主) |
獎勵額度 |
|
擇一適用 |
一 |
|
百 分 之 二 十 |
二 |
|
百 分 之 十 五 |
|
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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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 分 之 十 |
|
四 |
|
百 分 之 八 |
項次 |
容積獎勵項目(配) |
獎勵額度 |
一 |
規模獎勵 |
視個案條件,上限10% |
二 |
時程獎勵 |
修正生效日(109.12.22)起: |
三 |
基準容積率受土管限制應予降低者 |
10% |
四、 簡易都更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-服務專區-簡易都更查詢。
最後更新日期:2023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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