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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,即負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導者。
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,負責所有權人協調、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,而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,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、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(構)實施;民間主辦方面,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(建設公司)或是地主自組都市更新會,其中都市更新會之組成需超過7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。 (都市更新條例第3、22、26、27條)
最後更新日期:2024-1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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