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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.06.04
發文字號
99年5月12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、第19條之1。
一、計畫名稱:「變更新北市永和區文化段80地號等30筆(原24筆)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。
二、公告起迄日期:自113年 6月 7日至113年7月6日止,共計30日。
三、公告地點及張貼處:本府、本府都市更新處、本市永和區公所及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之公告欄、刊登本府公報、刊登新聞紙3日。
四、公告內容:詳計畫書、圖。如需參閱紙本,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、本府都市更新處、本市永和區公所、本市永和區河堤里辦公處閱覽。
五、本案除變更實施者部分外,其餘事項依本府112年6月2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16781號函核定之事業計畫內容為準。
六、如對本處分書有不服者,請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及第58條第1項規定,自知悉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層轉內政部提起訴願,訴願書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遞日。
七、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,並掌握進度,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,網址如下:https://reurl.cc/OVD17X。
市長 侯友宜
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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