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.02.03
發文字號
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19條、第29條及108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2條。
一、計畫名稱:「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1169地號等10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22-2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」及「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1169地號等10筆土地暨江子翠段新埔小段22-2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」。
二、公告起迄日期:自112年2月8日至112年3月9日止,共計30日。
三、本案事業計畫除變更部分外,其餘事項依本府於109年4月10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3283號函及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。
四、因本案變更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,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,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,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)提起行政訴訟。
五、依108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,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,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10日內,通知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。該預定公告拆遷日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10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。
六、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、圖,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。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,並掌握進度,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,網址如下:https://reurl.cc/AyZqlY。如需參閱紙本,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、本府都市更新處、本市板橋區公所、本市板橋區文德里辦公處閱覽。
七、公告地點及張貼處:本府公告欄、本府都市更新處公告欄、本市板橋區公所公告欄、本市板橋區文德里辦公處公告欄、刊登本府公報、刊登新聞紙3日。
市長 侯友宜
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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