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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.07.26
發文字號
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19條。
一、計畫名稱:「擬訂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26地號等43筆(原21筆)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案」。
二、公告起迄日期:自111年8月2日至111年8月31日止,共計30日。
三、廢止本案範圍內「寶元路二段1巷」現有通路,廢巷示意圖詳見本案計畫書、圖。
四、因本案事業計畫於核定前已進行聽證程序,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,如對本案核定處分不服者,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)提起行政訴訟。
五、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、圖,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。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,並掌握進度,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,網址如下:https://www.top-formosa.com.tw/index.html。如需參閱紙本,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、本府都市更新處、本市新店區公所、本市新店區寶福里辦公處閱覽。
六、公告地點及張貼處:本府公告欄、本府都市更新處、本市新店區公所、本市新店區寶福里辦公處公告欄、刊登本府公報、刊登新聞紙3日。
市長 侯友宜
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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